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需求和联合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隶属于联合会,是联合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联合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联合会工作的有益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所开展的工作应符合联合会业务范围要求,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突出专业性和特色性。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章程》和联合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在本行业和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
    (一)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
    (二)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联合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与联合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四)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申报。发起单位向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告;
    (二)初审。秘书处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三)通过。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提交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视同联合会职能部门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规定、制度),并报联合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订章程。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内设机构。内设机构须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中分会负责人称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人事管理。
  (一)管理原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管理范围:分支机构专职人员。
  (三)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采取委派的方式产生。
  正职由联合会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通过;其他专职负责人,由分支机构提名,会长办公会审批,秘书处下文。
  专职副职(含秘书长)原则上不超过3人。副职为兼职的,由分支机构聘用,报秘书处备案。
(四)分支机构正、副职(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O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五)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及秘书处实行双重管理。
1、分支机构须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手续。
2、专职人员的聘用、辞退须事先报秘书处获同意批准后,方可进行。
3、工作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机构负责。
4、用工费用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财务纳入联合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分别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二)分支机构的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服务收入,每年由联合会确定一定数额的留存,用于规范发展。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业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加分支机构名称(即: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xxx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且英文的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二)分支机构的重点工作要纳入到联合会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联合会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实施。
  (三)分支机构必须根据自身的专业属性和特定领域,确定主营业务。要注重培育品牌,并突出专业特色。
  (四)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年初按联合会的统一要求向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核准的活动,原则上不予开展。
  (五)不符合本机构业务范围、不具有专业特色、没有防范风险机制的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六)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要事先向联合会秘书处进行申报。如:评比表彰、大型会展、培训、信息发布、涉外活动、庆典等,未经批准不能擅自举办。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行文管理。
  (一)分支机构对外联系工作的一般性函件,自行发函。
  (二)分支机构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系指面向全国或全行业的各类活动)必须由联合会发文。
  (三)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单位为主发文的,需报联合会秘书处备案。
(四)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成员发展。
 (一)分支机构可自行发展所属行业成员,但不具独立会员,所发展的成员为联合会会员。
 (二)分支机构发展成员,须填写《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会员申请表》,由分支机构审核后报秘书处复核,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通过。
(三)分支机构所发展成员交纳的会费归分支机构使用。
(四)分支机构需按联合会统一要求制作成员证书、牌匾。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代联合会发展会员所收取的会费;
(二)会员的捐赠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联合会与各分支机构签订“管理责任书”,并由会长办公会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无年度工作计划的,半年未开展活动的,主营业务不突出的,或对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对该分支机构进行限期整改,并对该机构及其登记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二)年度没有支付规范发展留存能力的,撤销该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
(三)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责令该分支机构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进行处理。
(四)超出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联合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对该分支机构进行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负责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出现违法违纪的,撤销其负责人的职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分支机构在用工、外事活动等方面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或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对该分支机构责令整改,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警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责令该分支机构停止活动,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第六章  终止

第二十条  联合会决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通过后发布注销声明,并收回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    京ICP备15061710号-4    京公网备案11010200377号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2号楼D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