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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商务部《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会展行业内容的通知
[ 时间:2009-01-16 10:02:51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438次 ]

关于转发商务部《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
报表制度》中有关会展行业内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会展行业发展情况,有效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商务部于2009年1月6日下发了《商务部关于印发〈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制定了《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国统制[2008]第140号),经推荐并审核,你单位已纳入商务部定点统计的范围之中。

   根据《通知》中的要求,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承担《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典型会展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商服会展企业1表)及有关会展行业具体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分析工作。

   为贯彻落实该报表制度,现将《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会展行业的内容转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阅读。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沟通,以便在下个月召开会展行业统计工作会议时一并解决。

   联系电话:(010)68392613


附件:《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中会展行业部分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略)

一、总说明
  商贸服务行业的发展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是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体系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为减少基层统计工作压力,避免重复统计,商务部将利用现有的统计资源和统计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地、收集统计商贸服务行业统计数据,建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体系。一是充分利用统计局系统的专业力量,将能满足商务部需要的统计报表直接为我所用,同时协调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收集相关统计数据;二是依靠各地商务部门的力量,获取行业中典型企业的统计数据;三是借助行业协会、社会调查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四是建立典型企业直报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赋予商务部指导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职能,我们制定了《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本制度通过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生产资料流通,以及洗浴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会展服务等商贸服务领域主要行业典型企业的统计,重点反映商贸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对国民经济和扩大就业的贡献度,以及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为有效开展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政策提供数据支撑和依据。
  (二)本制度以为商务领域中心工作服务为基本指导思想,立足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繁荣市场,进一步优化商贸服务行业结构,提高商贸服务消费规模和水平。
  (三)本制度本着重点突出、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先易后难、先粗后细、多种统计方法相结合五项基本原则。
  (四)本制度在统计内容和统计指标的设置方面统筹考虑、上下兼顾,将中央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需要两者相结合。
  (五)本制度考虑到商贸服务行业统计调查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统计调查方法以典型调查为主。典型企业在行业、业态、规模、地域和企业类型等方面都具有代表性和稳定性。典型企业的选取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商务部同意,所有被选定的企业纳入商务部定点统计商贸服务典型企业之列。
  (六)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授权的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单位,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七)本制度由商务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一是对主要行业的统计,主要包括批发、零售贸易业;生产资料流通行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中的洗浴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以及会展服务行业。二是对特殊行业和领域的统计,主要包括成品油(另列)、散装水泥(另列)等。根据数据来源,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目前国家统计局和我部内贸系统统计报表制度中没有涉及的、新增的统计报表,如《城市商业街情况统计年报表》(商服商业街1表)等,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委托各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开展的统计工作,包括对生产资料流通、零售、餐饮、洗浴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会展服务行业典型企业的统计。根据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拟采用季度、年度定期统计,以及一次性调查、快速调查或专项调查等多种统计调查方式。
  第三类:已通过国家统计局的批准,另行建立统计制度的,如散装水泥统计报表制度,已由我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具体布置实施。
  (二)统计内容:行业发展规模、结构、水平,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发展规模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数量、产业活动单位数量、销售额、从业人员、营业面积等;发展结构主要包括行业结构、地区结构、业态结构、经营方式等;发展水平主要包括连锁配送、信息化等流通现代化发展水平,以及能源消费情况等;运行经营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盈利水平等。
通过与统计局系统等的有关统计有机结合、相互补充,将逐步形成统计局系统等现有的行业汇总数据与商务部通过企业点调的运营结构数据相结合的商贸服务行业统计数据体系,满足当前行业管理和商务工作的迫切需要。
  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一)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接受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和被选定的企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做好统计数据的报送和分析工作。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当地被选定的企业及时、准确地上报统计数据;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对各地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和分析,并将结果报送商务部;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的统计报表,直接上报商务部,并抄送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为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减少统计数据的差错率,统计数据采用网上报送(如确实无条件,可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由被选定的企业单位直接报送。
  (三)商务部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行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统计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行业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机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表目录(略)

三、调查表式(表1——表7略
表8.典型会展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企业名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企业法人: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 ——七(略)
八、“表8.典型会展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表”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会议及展览服务业:指从事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而举办的展览和会议等活动的行业。
  1.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港澳台投资企业: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1)个体工商户: 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包括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2.控股情况:控股情况以企业法人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五类。
  (1)国有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以及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二)经营情况
  1.展馆:举办展览会活动的固定场所即为展览场馆。其名称可以是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展览馆等;也包括在科技馆、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会议中心、酒店等场所范围内专门开辟且固定用于展览活动的场所。
  2.展会:凡是标明具体时间、地点和名称的每一次展览活动,即算做一个展会。其名称可以是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等多种形式。
  3.展馆规模:指举办展览活动的固定场所的面积,包括室内展馆面积、室外展馆面积和其它附属设施面积。
  4.展馆使用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各次展览会租用面积与展出天数的加权总和除以展览场馆全部“可供展览面积”与365(天)的乘积,即为展览场馆的年利用率(%)。
  5.展会面积:指主办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中办展的实际布展面积的总和。
  6.办展数量:指同一主办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主办展会的数量。
  7.专业观众总数:是指前来参观的可能成为参展商潜在合作伙伴的业内人士的数量,其参展目的直接与自身的业务及参展者利益相关,有别于以一般性观赏为目的的普通观众;办2个以上展会的,为各次专业观众的总和。
  8.展会收入:主要包括展会主、承办单位收取参展商的参展费和展会的销售收入;办2个以上展会的,为各次展会销售收入的总和。
  9.展会支出:主要包括支付给展馆的场地租用费和办展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办2个以上展会的,为各次展会支出的总和。
  10.应交税金:指企业应交的各项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五、附录(略)

六、商务部定点统计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名单(暂定)
(一)——(五)(略)
(六)典型会展服务企业
1.会展主办者单位
国展集团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
国药励展展览有限公司
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中国衡器协会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中国贸促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中国美容美发协会
中国皮革工业协会
中国贸促会建材行业分会
中国钟表协会
中国自行车协会
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
中国家具协会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2.展馆单位
北京展览馆
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
上海浦东国际展览中心
深圳会展中心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览馆(琶洲展馆)
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
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
宁波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
郑州国际会展中心
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
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
长春国际会展中心
湖南国际会展中心
青岛国际会展中心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天津滨海国际会展中心
天津国展中心
山西省展览馆展览中心
杭州和平国际会展中心
慈溪会展中心
浙江世界贸易中心
大连星海会展中心
沈阳国际会展中心
大连世界博览广场

3.城市会展办
西安市会展办
昆明市会展办
呼和浩特市会展办
沈阳市会展办
大连市会展办
郑州市会展办
青岛市会展办
长沙市会展办
重庆市会展办
天津市会展办
宁波市会展办
成都市会展办
长春市会展办
哈尔滨市会展办
杭州市会展办
太原市会展办
厦门市会展办
南昌市会展办
南京市会展办
义乌市会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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