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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 时间:2010-02-21 14:44:21 | 作者: | 来源: | 浏览:560次 ]

各有关单位:

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20091月商务部制发了《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商商贸发[2009]8号,以下简称《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同意,《制度》有效期将从20101月延长至201012月底。

经商务部授权,我会继续负责全国典型会展单位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制度》内容总体不变,所有报表的报送时间均为2010228前,上报方式仍采用网络报送和传真报送。

2、《制度》具体内容请详见“商务部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http://smfwhytj.smfws.mofcom.gov.cn/index.do)”。

3、通过2009年统计工作的实践和考虑会展行业的特殊性,为方便各单位填报,我会将采取分表统计,并按《制度》要求进行统一汇总后,上报商务部的方式进行。

4、附件1表由展览场馆单位填写;附件2表由展览主办者单位填写;附件3表由地方会展行业协会和会展办填写;附件4表由展览场馆单位、地方会展行业协会和会展办单位填写。

5、在统计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联系电话:(01068392613、传真:(01068392713、电子邮箱:chengmaolian2613@yahoo.com.cn

电子年报表请到我会网站下载:www.ceun.org

请各有关单位继续给予大力支持。

 

附件:1展览馆统计年报表(一)点击下载

2展览主办单位统计年报表(二)点击下载

3、各地会展办和会展行业协会统计年报表(三)点击下载

4、需附的详表格式点击下载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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